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特殊原因在該航線航行一次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敘理由,檢同必要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豁免部分設備。
前二項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航政機關並應記載於船舶檢查紀錄簿。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規則所稱各種航線之定義如左:一、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國際航線…
- 第6條本規則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而言:一、救生設備。二、消防設備。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四、航行儀器設備。五、無線電信…
- 第7條本規則所稱設備證書,指國際公約規定之各項設備證書暨船舶設備及其屬具所應具備之各項證書。
- 第8條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船舶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刪除)
- 第12條船舶具有特殊之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本規則對其設備之規定未盡能適用時,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有關圖說送請航政機關…
- 第13條本規則規定之特別配件、材料、裝備、器具或其型式應予裝配或攜載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同意以具有同等…
- 第14條船長未依規定將各項設備整理完妥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而航行者,依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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