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9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罰則 第99條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航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