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6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遊艇 第67條 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依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辦理註冊。前項第一款遊艇登記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