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63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遊艇 第63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