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5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客船 第57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