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3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37條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