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36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36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所需之穩度,船舶應經艙區劃分,並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艙區劃分許可長度與特別條件、船舶於受損狀態下之穩度、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