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1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國籍證書 第1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