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1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國籍證書 第17條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