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7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 第四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第97條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