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之阻火能力應儘可能與其所裝置之隔艙相當。
A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
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
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
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
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5條
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 第四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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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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