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4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 第四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第94條 第肆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