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或B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
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A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
二、支持B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1條
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一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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