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或B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A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二、支持B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