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7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第三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一節 船體構造 第67條 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