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4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七節 特種空間之保護 第64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