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七節 特種空間之保護

條文:
第64條(共 1 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
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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