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之內襯板、天花板、絕熱物質及其支撐材應採不燃材料。但在貨艙…
- 第32條在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走廊與梯道內,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背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
- 第33條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
- 第34條當A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
- 第35條未經防火絕熱之金屬管貫穿A級或B級隔艙,對A-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九百五十度;對B-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
- 第36條裝用電散熱器者,應予固置,其構造應能使火災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該散熱器如其裸露部分之熱度能使衣物、帷簾、或其他類似材料灼…
- 第37條所有之廢物桶應以不燃材料構成,其底或邊不得有開口。
- 第39條可能有油品滲入之空間,其絕熱表面應採不能為油或油氣所滲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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