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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未經防火絕熱之金屬管貫穿A級或B級隔艙,對A-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九百五十度;對B-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八百五十度。
甲板或隔艙壁之接縫處及末端應依防火絕熱值訂定其熱傳導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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