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A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
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所構成,長度在九百毫米以上,兩側之長度平均為四百五十毫米者,得免予測試。
本貫穿件應使用隔艙同等規格之防火絕熱材。
當B級隔艙被貫穿時,應確保其裝配不致損及耐火性能,且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4條
第二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 第八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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