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4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