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條文:
第4~5條(共 2 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
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
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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