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