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