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第17條 內部安全稽核之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送相關負責人員。稽核結果之缺點,應採取矯正措施,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並辦理複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