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54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54條 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一、需能經常監視。二、易於接近察看。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或對船舶有不易察覺之腐蝕作用之危險。五、堆置於甲板上所占之面積,不得超過露天甲板百分之五○。六、不妨礙消防栓、測深管之使用,並保持通路暢通無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