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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5條(刪除)
- 第47條危險品在船舶之各種裝載,規定如下:一、甲板上裝載:指裝載於露天甲板上。但不包括甲板上覆蓋裝載。二、甲板上覆蓋裝載:指於露…
- 第48條危險品裝船或卸船,或為其他裝卸時,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必須在場。
- 第49條危險品裝船時,船長應確認其容器、包裝及標籤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並與託運危險品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相符。船長認為其容器、包裝或…
- 第50條載運第一百十五條危險品之船舶、裝載易燃液體之液體船、槽櫃船及配備有槽櫃以裝載易燃液體之駁船,為防止危險品在載運中發生危險…
- 第51條船長應注意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不致發生災害。船長為避免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之危害,於必要時得廢棄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
- 第52條(刪除)
- 第53條船舶載運危險品,應儘可能載於甲板下。危險品以紙板箱包裝者,應裝載於甲板下,如裝載於甲板上時,應妥為防護,不使遭受雨水、露…
- 第54條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一、需能經常監視。二、易於接近察看。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
- 第55條艙口箱之上面在甲板間者,除該艙口蓋為銅製,於航行中易於接近監視外,不得為艙口箱裝載。
- 第56條為甲板間裝載時,其裝載場所艙壁上之開口,應有閉鎖之設備。裝載危險品後,應立即閉鎖,不得任意開啟。
-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危險品禁止混合裝載,依附表三危險品隔離表規定。經包裝之危險品裝載於船艙或艙區,得免依附表三規定。但應依附表四散裝危險品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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