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7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第37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