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
- 第38條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 第39條船舶裝載危險品,應由船長作成裝載一覽書一式二份,記載左列事項,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危險品須為特別處理者,託運時應在託運書上註明之。
- 第42條託運危險品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應交付其核准文件。
- 第43條(刪除)
- 第44條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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