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4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危險品包裝 第24條 氣密封用於左列物質之包裝:一、發生易燃氣體或蒸發氣體者。二、任其乾燥可能變成爆炸物者。三、發生毒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四、發生腐蝕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五、與空氣接觸能生危險反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