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0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危險品包裝 第20條 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化合物,或導致容器及其塞蓋軟弱或失效。容器之塑膠材料,應不致滲入其內裝物,如有機化合物等,並不致因老化或溫度之劇烈變化而導致顯著之軟化、脆化或變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