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危險品包裝 第19條 容器之材料與所裝物質接觸時,任何部分均應不生化學作用或使其不生化學作用,或加裝不生化學作用之襯裹,使與內裝物隔離。襯裹及吸收材料,應不生化學作用,並適合內裝之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