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2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危險品包裝 第12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