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二、墜落試驗。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四、濕度及溫度試驗。五、噴水試驗。六、穿孔試驗。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