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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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