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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7條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7條
法規: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危險品適載檢查
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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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條
未取得國際公約證書載運危險品之船舶,應具備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依據國內航線船舶載運危險品適載規範(附件二)核發適載文件(附…
第115-1條
適載文件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查驗,船長並應據以裝載。
第115-2條
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每年至少應向航政機關申報一次載運危險品資料。航政機關應建立載運危險品船舶清冊,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
第115-3條
向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申請核發適載文件,應依技師或驗船機構之規定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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