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5-1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危險品適載檢查 第115-1條 適載文件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查驗,船長並應據以裝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