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7條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一、…
- 第108條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
- 第109條載運液氨或液氯之槽櫃船或配備有槽櫃之駁船,應配備有二個以上防氨或防氯用防毒面具或一套以上之氧氣呼吸器。
- 第110條丙烯腈、甲苯、二硫化碳、苯及其他具有對人體有害性質之易燃液體,以液體船、槽櫃船或駁船之槽櫃裝載者,船上應配備有二個以上防…
- 第111條航行或停泊於內河、湖泊及港口之船舶裝載危險品時,應在桅頂或其他顯明易見之處,日間懸紅旗,夜間懸紅燈。
- 第112條(刪除)
- 第114條危險品運送途中或停泊港口碼頭時,均應派員看守,嚴加戒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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