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條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並不致遭受衝撞。四、不得施行修理工程。五、裝載場所及其附近,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