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8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108條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一、液氧。二、液氨。三、鹽酸。四、硫酸。五、醇。六、乙酸乙烯。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八、甲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