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3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103條 二硫化碳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船之槽櫃裝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裝載不得超過槽櫃容積百分之九十。剩餘之容積並以水充滿。二、裝卸二硫化碳時,除經航政機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者外,應使用不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之水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