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1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101條 前條規定之槽櫃,其自動呼吸開關或安全閥之調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所載運易燃液體於攝氏四十五度時之蒸氣壓力以上。但載運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前項槽櫃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應以厚八毫米以上之鋼板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