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危險品包裝,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包裝之製作適當,情況良好。二、包裝物與內裝物接觸之任何內面,應不受所載物質危險特性之影響…
- 第9條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二、墜落試驗。…
- 第11條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
- 第12條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二、包裝後能防止移…
- 第13條裝填壓縮氣體之儲氣瓶或容器,應有適當之構造,並應予試驗、保養及正確之灌裝。
- 第14條裝填壓縮氣體之容器,應在容器上註明品名及裝填人之姓名或名稱。
- 第15條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左列危險品時,應採用防水性之容器及包裝:一、毒性物質。二、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
- 第16條放射性物質應裝入適於遮蔽放射線之鉛或其他材料製造之容器內,再裝入木箱、模造板箱或其他適當之包裝內。外包裝之長、寬、深,各…
- 第17條放射性物質之包裝,依外表面游離輻射劑量率之許可限度,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在…
- 第18條容易散播病毒之物質,應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註明容易散播病毒之物品名稱。
- 第19條容器之材料與所裝物質接觸時,任何部分均應不生化學作用或使其不生化學作用,或加裝不生化學作用之襯裹,使與內裝物隔離。襯裹及…
- 第20條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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