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6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具有新型特徵之船舶,其結構方式等依本規則規定決定噸位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得由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依實際情況決定。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決定,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