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26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四節 附屬物體積之量計 ›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26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