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