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8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附件四)。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