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營運及管理 第24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當地船務代理業公會。船務代理業得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於執行代理業務所在縣(市)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委由當地船務公司執行代理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