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