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
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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