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