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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
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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